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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一堂网络安全课观后感心得5篇精选2020

作者:残颜发布时间:2023-02-18浏览:463


互联网又像一个大礼堂,必须时刻有礼貌,更不能用粗言秽语辱骂别人,取笑别人,而且要做到言行一致,不能出尔反尔哦!一起来看看同上一堂网络安全课 观后感 心得5篇精选2020,欢迎查阅! 同上一堂网络安全课观后感心得1 大明经常和业务来往单位用qq联系。近段,大明非常的烦恼,他的qq号码被盗了,就连qq名称都被修改,被盗者在空间里转载不健康的内容。

qq号码,只不过是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的一个方面,qq号码被盗给我们增加了烦恼,但是损失不是很大。假如一个人的银行卡信息被盗,损失就大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走进了信息化时代,不仅是个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实际上单位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一份图纸,一个策划,一个发明,都凝结了众多员工的心血和汗水,如果网络安全工作较差,把这些重要的信息泄露或被盗,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个人及单位就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华为中兴集团在美国收购案,只所以没有成功,是因为美国对华企业的歧视,更有美国对自身信息安全的考量。

现在很多国家都把信息安全看成是国家安全是一部分,有一些国家还组建信息安全部队,这说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在一切网络化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保护好个人、单位、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 同上一堂网络安全课观后感心得2 科技越来越发达,网络现在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已成为我们学习知识、结交朋友、获取信息、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

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网络骗取个人信息,利用网络去进行诈骗。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星期五,老师组织我们观看了《 网络 安全知识 》的小视频,让我们学到了不少知识。

例如:第一个视频,有一位姐姐,她看到她的同学让她进她的空间看看,这位姐姐说:“这个小气鬼,怎么会让我进他的空间看呢?点开看一下吧。”我觉得,在这个时候这位姐姐既然有疑惑,就应该先给她的那位同学打电话确认一下,可是她没有这样做。这位姐姐打开看过以后说:“这不是他的空间呀!”然后下面有个小方框,提示:“您的qq已下线。

”这位姐姐说:“我的qq怎么会自己下线了,我再登陆一下试试吧。”这位姐姐再登qq的时候,发现自己的qq已经被盗了,这位姐姐是愁眉苦脸了。这个小 故事 告诉我们,不要随意接收陌生人发来的文件,防止因中木马病毒导致qq号码被盗;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及亲朋好友信息,若发现qq号被盗,要尽快取回密码并更改,若无法取回密码,应及时告知qq上的好友。 还有一个视频是讲骗子利用网络创建了一个工商银行的号,进行诈骗的小故事。

违法短信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诱惑力,使人有抗拒不了的诱惑,更有甚者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冒充金融部门,利用人们对银行和公安 机关的信任进行诈骗,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骗子很狡猾,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第一: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不要同时说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银行卡密码。注意:绝对不能同时公布三种号码!第二:当不能辨别短信的真假时,要在第一时间先拨打银行的查询电话。

注意:不要先拨打短信中所留的电话!第三:不要用手机回拨电话,最好找固定电话打回去。第四:对于一些根本无法鉴别的陌生短信,最好的做法是不要管它。第五:如果已经上当,请立即报案。第六:不要和陌生短信说话,不相信、不贪婪、不回信,这是对付诈骗短信的绝招。

小伙伴们,在我们享受高科的同时,也要谨防那些骗子利用高科技来骗我们哦! 同上一堂网络安全课观后感心得3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十分丰富,具有六大突出亮点。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针对当前通讯信息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增加了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 方法 ,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公民的网络安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实施新型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涉案链条长,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法逐步升级更趋隐蔽,受害群体已覆盖各行各业,各个年龄阶段,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已经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网络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等行为。

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基础上用较大的篇幅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之中有四大亮点,引人注目:一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是网络运营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明确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三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制度,即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 措施 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四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网络安全法》针对实践中网络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应对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保障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确立保障网络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以及促进 网络技术 创新和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保护各类网络主体的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特别是把保障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网络安全立法的基础。

针对通讯信息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设定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二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当前,新型网络犯罪日益呈现出精准化、职业化的特征,其精准度和成功率不断提高,症结在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防线不断失守。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和实施通讯信息网络诈骗是两大主要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类型,其中“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以及“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是上述两大犯罪的两个“终端”。《网络安全法》有针对性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这两项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宁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充分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核心理念,符合当前网络安全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也为今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同上一堂网络安全课观后感心得4 网络安全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保密性:信息不甚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

即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可被授权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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