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山水闲人发布时间:2023-02-23浏览:459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 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 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声明:部分资源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知识,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或者知识有谬误之处,麻烦通知删除,谢谢!联系方式: zzsla20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