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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牌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作者:大山发布时间:2023-02-16浏览:456


蓝牌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1.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属于轻微超限,执法人员将不登记,不卸货、不赔偿、不处罚,教育放行。

2.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

3.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包括: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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