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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饭堂外包,饭票制,每张饭票有日期,不吃的饭票,退票期限是次周周一之前,过后作废。这算违法吗?

作者:浮生发布时间:2023-02-14浏览:461


不算违法。最多算违约。但是按照你的描述,违约都不算,顶多就是个霸王条款,就是这个食堂不地道。
首先,按你说的情况,这只是一个民事行为,既没有治安违法,也没有刑事犯罪,何来违法之说?这个想法从根本上就错了,属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为什么说这个想法错了呢?因为这个事情是民事问题,民事行为,就算有问题,与学生与买家发生了纠纷,也是民事纠纷,怎么扯得上违法乱纪呢?退一万步说,这个饭堂或者叫食堂,收了钱不给饭菜,或者改日期等等,那也是民事纠纷中的违约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啊!——违约和违法,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违法,在通常语境下,意思是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也就是归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出了这样的案件,需要报警,由公安机关侦办,然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
而违约,是民事纠纷,出了这种案子,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而不是报警。
——这就一目了然了,你想想,你说的这个食堂饭堂就算有问题,如前文所述,拿了钱不给饭吃,你是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来抓这个老板,还是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谁都能想明白的事情。
所以说,这个饭堂即便在民事行为中有过错,也是民事纠纷,是违约,而不是你说的“违法”。
其次,按你说的情况,每张饭票有日期,不吃的饭票,退票日期有限制,过期作废,这样的规定是霸道了一点,但是连“违约”也谈不上。
期限是饭堂单方面宣布,这也没有问题,只要他事先约定好,没有擅自更改,损害买方的利益,那就不是违约行为。你是学生也好,家长老师也好,你是在明知卖方的约定的前提下,购买了饭票,那就是说你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同意了对方的条款,这个没有问题啊,怎么就算是违约,并不是违约,更谈不上什么违法了。
试问,你去买东西,东西的价格由卖方决定,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不是卖方“单方面宣布”,难道还要跟买方一起联合宣布吗?这不合逻辑。
至于说退票有日期,过期作废,这也很正常。而且买票的人也是接受了这个条款——不接受的话,不买就行了。
当然,这个条款对于学生而言,可能有一点苛刻,甚至可能有点“霸王条款”的意思,但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卖方有权提出,就是你说的“单方面宣布”,你不接受可以不买。学校里的事情,难免会有这种情况,学生和学校之间本来就不是平等关系。
如果确实觉得这个条款有问题,可以向学校提出,也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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