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作者:紫南发布时间:2023-02-19浏览:461
1、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相联系的组织;
2、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群众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3、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或村民行使自治权,是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
4、独立性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同予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它们在组织上是独立的。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
村委会
1、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 ---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可以是本居住地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