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作者:山水闲人发布时间:2023-02-03浏览:458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于此场合,若采纳构成善意取得时无权处分财产的合同有效的学说,由善意取得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无权处分人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甚至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方法相对简单。
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
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相关推荐
- 卫生间用什么瓷砖适合
- 家具美容补漆有哪些步骤 家具漆色辨别技巧
- 卫生间瓷砖怎么选,选什么材料更经用?
- 刺激战场电脑鼠标灵敏怎么调
- 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有什么规定
- 专业家具维修,红木实木家具美容,旧家具怎样翻新油漆
- 深圳地区有个深圳团购折扣网,近期都有些什么活动呢?
- 刺激战场电脑鼠标灵敏怎么调
- 家里蚂蚁多有什么兆头是吉兆还是凶兆
- 木门的品牌有哪些
- 暗黑破坏神2圣骑士如何加点加技能?
- 21款雷凌自动落锁怎么设置
- 吉利汽车四大文化是什么?
- 家具美容都包含什么?
- 油耗怎么计算
- 家里有蚂蚁什么兆头 风水学中家里有蚂蚁是什么征兆
- 纵向减速标线可以变道吗? 纵向减速标线可以跨越吗?
- 晚节不保什么意思
- 一年好景君须记中的君指是什么?
- 油耗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