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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庆良犯什么罪
作者:大山发布时间:2023-02-02浏览:463
万庆良犯了受贿罪。2014年10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万庆良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万庆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
其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2015年12月25日,万庆良被控受贿1亿1125万余元,其受贿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万庆良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万庆良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扩展资料万庆良,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接受组织检查时为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
受贿罪被查证之后,中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了万庆良的党籍。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以下行为的就以受贿罪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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