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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
作者:Judy发布时间:2023-02-10浏览:465
一.人数不同
1.美国参议院的人数相对较少,人员固定,美国每各州无论大小,都有两个固定名额,参议院议员人数固定在100名(美国50各州),参议员由各州选民普选产生,任期比总统都要长,为6年,每两年改选参其中的三分之一,参议员的年龄至少要在30岁以上,并且在选举的州居住。
2.美国众议院议员就比参议院人数多多了,现今确定为435名,是按照美国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的,每个洲至少有一个众议院议员代表。
二.权利不同
1.按照参议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人数和分配的不同,自然代表的权利也有所不同,每个州只有两名的参议院议员,自然代表是所在的州在联邦行使的立法权,而众议院议员所以代表所在的州的民众在联邦行使立法权(也就是“民权”),一个偏向官方,一个偏向于民众,相互平衡。
2.相对来说,参议院议员比众议院议员权利更大一些,可以决定美国联邦政府总统的组阁人员,如果没有参议员超过一半的投票支持,联邦政府内阁成员是无法任命的,并且参议院拥有联邦政府总统弹劾案的否决权,虽然总统弹劾案是由众议院发起,最终能否通过还要看参议院的投票。
三.起源不同
1.众议院在邦联条例中,国会为单院制,各州推举一名代表。
邦联政府在该条例约制下运作,国会因其无效率而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对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
詹姆士·麦迪逊的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因而吸引如维吉尼亚、麻塞诸塞、与宾夕法尼亚等大州的支持;然而,小州倾向要求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会议中终于达成了康乃狄克妥协案,又称大折衷案。
在该案中,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
2.参议院在议会制度实行较久的欧洲国家,参议院的历史一般较长,源于最早的辅助君主的议政会议,成员是王公大臣及贵族,而后来出于平民阶层的政治诉求才出现众议院并成为权力较大的议院。同样的发展轨迹也在近代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现。
举例来说,多数英国殖民地在施行责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个立法机构,经常称为“立法会”(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由总督任命或小范围内选举,在发展到自治阶段时再添加较具广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语: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为两院制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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